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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1-08-20 17:09:30.0 出处: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遵法守信和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区级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的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用】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信用是指企业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创造安全生产环境,履行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综合反映。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数据是反映企业安全信用管理实施的能力和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安全承诺及实际安全态势

第五条【基本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信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信用数据

第六条【信用数据管理库】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数据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规则归集企业信用数据。

第七条【行业分类标识】 按照应急管理业务场景对企业行业进行分类,用于识别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监管特征以及了解掌握各行业情况

第八条【行业分类标识初始化及维护】 企业行业分类标识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数据管理系统根据企业名单、经营许可、行业分类、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等因素进行初始化。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初始标识适时进行调整和维护。

第九条【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数据具体从登记与许可信息、主体承诺与负责人培训、处罚与负面名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工伤与信誉值等多个维度取数,目前暂定十个维度。

各维度的具体数值和权重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应急管理局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进行全方位评估,并根据应用结果进行校验、优化和调整。

第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计算】 企业信用数据原则上通过深圳市大数据交换平台、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深圳市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学习强安系统获取。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数据管理系统依据归集的数据,运用风险模型算法自动计算综合得分,实现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自动分级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部门共享】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数据管理系统适时取数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信用数据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中心共享,供政府各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许可审批、行政服务等业务中应用。

第十二条【管理完善】应急部门应根据信用监管的原则,加强研究和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与企业违法违规风险之间的正相关原理,并根据应用反馈情况,不断完善风险指标体系,逐步提升信用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的精准度

第三章  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数据管理系统适时取数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分为正常类A、一般类B、风险类C、高风险类D四个级别。

(一)A级,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表现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和生产安全状况稳定,持续3年无涉及安全生产信用被举报、无工伤、无事故等不良事件,安全信用风险低。

(二)B级,综合得分在80-89分之间,表现为安全生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安全信用风险较低。

(三)C级,综合得分在60-79分之间,表现为成立年限较短,近期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未开展隐患及相关领域认证评价记录等,面临一定的安全信用风险。

(四)D级,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表现为未履行主体承诺,曾被行政处罚、被举报、出现工伤人数多、事故等不安全的状态,面临较大的安全信用风险。

第十四条【激励对象】 信用A级企业且达到本办法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依申请审批后可晋级为AA级,即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

第十五条【惩戒对象】 各信用等级的企业被认定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的失信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报批后降级为DD级,即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惩戒对象(以下简称惩戒对象)。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调整】 企业的信用等级调整如下:

(一)信用A级企业且达到本办法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依申请审批后可晋级AA级;

(二)发生纳入惩戒对象条件情形的,企业信用降级为DD级;

(三)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数据管理系统根据综合得分直接调整至相应信用级别;

(四)完成信用修复的,根据年底综合得分划入相应的信用级别

第四章  激励、惩戒对象管理

第十七条【激励对象纳入条件】企业信用A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激励对象管理: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三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三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惩戒对象纳入条件】企业被认定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惩戒对象管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对象信息采集原则】  按照“谁监管、谁执法、谁管理”的原则,应急部门负责激励、惩戒对象的采集、上报。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报送】 符合激励对象纳入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应急管理局初步审核确认后,将相关材料于当月25日至次月1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定期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激励对象,并报市公共信用中心。同时将激励对象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二十一条【惩戒对象报送】 应急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符合惩戒对象入条件的企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企业拟纳入惩戒对象。

收到告知的企业可在接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应急部门应听取企业申辩意见,并在收到申辩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答复。

区应急管理局经审批同意将企业纳入惩戒对象管理的,将惩戒对象信息于每月25日至次月1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定期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惩戒对象信息,并报市公共信用中心。同时将惩戒对象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

第二十二条【对象管理期】 激励对象管理期限为3年,自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及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惩戒对象管理期限为1年,深圳市惩戒对象的,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为准;国家惩戒对象的,以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激励对象移出】 激励对象在管理期限内信用维度发生负面失信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告知所在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应主动收集、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的内容并对接报的信息及时核查、更新信用数据并计算AA级企业信用值,降至信用A级以下(不包含本数)的,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拟移出激励对象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应对上述移出信息及时汇总,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深圳市移出激励对象信息,并报市公共信用中心。属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应急管理部审批后移出。

第二十四条【惩戒对象移出】 对惩戒管理期满的对象,由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自动屏蔽惩戒对象信息,并报市公共信用中心。

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惩戒对象,可以在惩戒管理期满前的45日至3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提出书面移出申请,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信用报告。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核验整改报告同意移出惩戒对象的,将申请移出名单及材料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报送。移出国家惩戒对象名单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告为准。

第五章  信用激励与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信用风险分类应用】 应急部门的执法系统、行政许可系统要结合企业信用数据及信用等级,建立健全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行动等与企业信用等级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国家对特殊行业企业有专项监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低风险企业管理措施】 对于信用等级为A、B级的企业,可逐级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抽中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

第二十七条【C级企业管理措施】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按照正常的“双随机”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在开展专项行动或专项整治活动时,给予适当关注。

第二十八条【低信用等级企业管理措施】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应当提高“双随机”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应当实施现场检查。列入专项行动或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象,严格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激励措施】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约定,对激励对象落实各项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惩戒措施】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对惩戒对象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一条【企业信用异议】 企业认为应急部门公布的信用数据有错误的,可以向采集信息的应急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采集数据的应急部门应当受理、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同步更正公示的信息。

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企业信用修复】 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应急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满足最短公示期后,相关企业可向采集信息的应急部门、信用中国申请信用修复。除明文不予修复的,应急部门应当受理、核实。同意信息修复的,在部门门户网站撤下行政处罚信息,并报信用中心。

企业向应急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缴交处罚款凭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整改报告或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

企业向信用中国提出信用申请的,信息采集的应急管理部门按本条的第一、二款规定予以配合办理。

第三十三条【惩戒信息修复】 惩戒对象信用在管理期内不予申请修复,管理期满,网站公示信息归档并根据信用风险计算归入相应的信用等级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 应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分级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企业信用数据,产生不良影响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或以此非法谋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条款解释权】 本办法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规则遵循】 本办法的激励对象、惩戒对象纳入条件、管理期限,国家法律、国家应急管理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深应急规〔2020〕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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